第五节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课税对象,向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以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划分使用比例分别纳税。
二、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
(1)课税对象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土地;
(2)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
责任编辑:跳跳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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