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矿山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情节特别恶劣”是指( )。(2009年)
A.造成重伤一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B.造成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
C.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
D.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参见教材P102。
责任编辑: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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