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量房买卖中的房地产登记
1.存量房地产买卖的转移登记
因存量房地产买卖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申请人申请存量房地产买卖转移登记一般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地产权证(原件)。
(4)房地产买卖合同(原件)。
(5)地籍图(原件二份)。
(6)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
(7)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2.公有住房出售的转移登记
因公有住房出售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公房所有权人和购房人。
(1)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
(4)购房付款凭证(原件)。
(5)购房人缴付费用计算表(原件)。
(6)公有住房价格出售计算表(原件)。
(7)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
(8)地籍图(原件二份)。
(9)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3.房地产交换的转移登记
因房地产交换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交换合同双方当事人。申请人申请房地产交换转移登记一般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地产权证(原件)。
(4)房地产交换合同(原件)
(5)地籍图(原件二份)。
(6)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
(7)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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