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适用
(一)法律的适用范围
法律的适用范围即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
(1)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效力,包括法律的生效和失效两个方面。
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通常有两种情况:①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②法律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开始生效。一般来说,法律的效力自施行之日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
(2)法律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制定法律的机关不同,法律适用的空间范围也不相同,大体上有两种情况: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适用于全国;②凡属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只在各该立法机关管辖区域内发生效力。
(3)法律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对哪些人具有效力。法律的对人效力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论:
①属人主义,例如不论某人是处于国内还是国外,只要该人具有本国国籍即适用本国的法律;
②属地主义,即以地域为标准确定法律对人的约束力,例如凡是居住在本国领土内的人,不论其国籍是本国还是外国,均受本国法律的管辖。
(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解决法律的适用冲突问题,一般遵循“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新法优先于旧法”、“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法律文本优先于法律解释”、“强行法优先于任意法”、“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
1.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
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原则,是指在效力较高的法律与效力较低的法律相冲突的情况下,应适用效力较高的法律。
在中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2.新法优先于旧法
新法优先于旧法原则,是指同一事项已有新法公布施行时,旧法自然废止。该原则是在效力相等的法律有冲突时适用。具体来说,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3.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
根据法律的适用范围有无限制,可将法律分为普通法和特别法。
普通法是指适用于全国领域、规定一般事项,并且无适用的时间限制的法律。
特别法是指适用于特定区域、规定特定事项,或在适用时间上有限制的法律。
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原则,是指在效力相等的法律之间,特别法应优先于普通法而适用。具体来说,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4.法律文本优先于法律解释
法律文本是法律的书面条文的表现形式,法律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如果法律解释与法律文本的含义完全不符,或者数个解释机关彼此之间也相互冲突,则仍然应以法律文本为准。
5.强行法优先于任意法
法律规范大体上可分为任意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是指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的规范,它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作出约定。
强制性规范是指当事人不能通过其约定加以改变的规范,包括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两种。强行法优先于任意法原则,主要是指对于某一事项,强行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任意法不得再发挥作用。
6.法不溯及既往
法律是否溯及既往,是指新的法律施行后,对它生效之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即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即不具有溯及力。
一般而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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