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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人制度与政策考试辅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9条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之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名称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格化和与其他企业相区别的重要标志,也是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个必备条件。

  组织机构的作用在于对内管理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从事民事活动,他是使企业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组织机构依其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一般来说,主要包括:股东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利机关,是决策机构,决定企业重大事务。懂事会、经理层,董事会是企业的执行机构,贯彻执行决策机构的决议和指示,经理由董事会聘用,管理企业的日常业务活动。监事会,是企业的监督机构,对执行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督,房地产企业如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只设一至两名监视而不设监事会。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企业一样也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可以是自有的也可以是租赁的。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经营活动应当有自己的资本,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的要求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5条之规定: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按照该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高于100万元注册资本的规定。

  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应当有相应的专业水平要求的施工、规划、设计等方面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财务、会计、统计、营销等方面的经济管理人员。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可见,如果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兼进行具体的建筑活动,还需具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了应遵循以上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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