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选址管理
将计划管理和规划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就能保证各项建设工程有计划并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城市规划法》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1)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内容。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权限。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a)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b)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c)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d)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e) 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 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f)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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