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供应土地。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目的在于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为土地管理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行使权属管理职能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征用、划拨建设用地的过程中,若确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必须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商议并取得一致意见,保证修改后的用地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2)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管理。
临时建设是指必须限期拆除、结构简单、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或其他设施。
临时用地是指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堆料或其他原因,需要临时使用并限期收回的土地。批准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均不超过2年。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都对城市规划的实施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进行严格的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或进行临时建设都应当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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