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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人相关名词解释(八)

201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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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抵押效力的含义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人或者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时,转让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情场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房屋权属登记的含义

  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房屋权利人

  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房屋权利申请人

  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房地产经纪公司代理销售的形式

  房地产经纪公司代理销售的形式主要有:(1)联合代理和独家代理;(2)买方代理和卖方代理;(3)首席代理和分代理;(4)全权代理、一般代理和特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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