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取第十、十一、十二批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关于第十批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44号)、《关于第十一批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50号)、《关于第十二批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63号)的通知,我市共有61人通过建设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现就领取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合格人员,统一由市建委颁发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和执业信息卡。
二、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合格人员须以原注册申报企业为单位,按照注册申报程序办理领取注册证书等相关手续。通过区县建委申报注册的人员,统一由区县建委办理领证手续。
三、有关单位应携带以下材料办理领证手续:
1、企业申报材料时开具的《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收件凭证》;
2、申请人一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3、工本费100元/人(现金),其中证书、印章50元/人,信息卡50元/人。
四、具备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建造师临时注册证书的人员,在办理领证手续时,须同时将原证书和IC卡交回。因原证书和IC卡暂不交回而无法办理领证手续的人员,应由注册企业出具暂不领取证书的书面说明。原则上领证单位应一次性办理本企业所有注册人员的领证手续。
五、有关单位请于2008年10月15日前,前往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85号窗口办理领证手续。许可中心地址:河东区红星路79号(顺驰立交桥旁)
联系人:郝斌;联系电话:24538461
特此通知
附:天津市第十、十一、十二批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领证人员名单(61人)
二OO九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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