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报名条件仍按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和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8 号)中(除第五款外)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的考试:
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五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六年。
2、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四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五年。
3、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三年。
4、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二年。
(二)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下发之日(1996年8月26日)前, 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参加“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以前(含1970年,下同)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年。
2、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年。
3、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5年。
(三)报考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年限的计算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