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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09年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工作说明

200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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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0号)有关要求,现开展2009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和续期注册工作。

  一、受理范围

  凡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和注册有效期已满需继续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申请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手续。

  二、网上申报

  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需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进行网上申报。自行完成网上申报。

  三、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资料

  (一)初始注册

  1、《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3、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和居民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5、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提供注册申请人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或者聘用单位出具的从事造价工作的岗位证明复印件一份、近年本人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成果文件(复印件)

  6、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及人事代理合同的复印件一份,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体证复印件一份;

  8、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二)延续注册

  1、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注册证书原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4、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及人事代理合同的复印件一份,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体证复印件一份;

  5、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前一个注册期内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一份。

  注册书面申请资料均要求使用A4纸张,所有复印件均须加盖企业公章,办理时需提供原件以便复核。

  四、受理时间及其他:

  受理时间:2009年4月28日至5月29日集中受理,过期将不再受理。

  地点:长春市同志街900号(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五楼造价管理科)

  咨询电话:0431-88922837    联系人:刘 杰

2009-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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