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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2009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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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09年度海南省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注册造价工程师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及《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09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范围

  凡2009年底以前,注册有效期已满未申报延续注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及延续注册有效期为4年),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2009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详见名单附件)

  二、申请程序

  1、申请人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进入个人申报系统,选择“延续注册”部分,将基本情况填写清楚后,进行网上数据上传,并将“延续注册申请表”下载打印后,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2、申请人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延续注册申请表等资料,到我中心办理延续注册手续。

  三、延续注册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1、《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注册证书、印章;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注册单位的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5、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二份业绩文件的封面及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6、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身份证复印件。

  四、延续注册受理时间

  请各注册造价工程师于2009年9月15日前将延续注册资料报送海南省建设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同时在网上通过“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上报省注册管理机构。

  联系人:柳工    66219099

  五、其他事宜

  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中延续注册登记栏的有效期有疑问的请致电咨询。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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