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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10]59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试行办法》(沪建交[2009]1552号)已印发,并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该办法,特制订《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工地)记分抄告单》;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人员记分抄告单》

  附件二:《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信息汇总表(一)》;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信息汇总表(二)》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一、基本工作流程

  1、日常监管。监督机构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现场存在涉及《动态考核办法》规定的记分项时,应按规定对相关当事人及时予以记分,并办理当事人确认手续(见附件一)。

  2、网上登录。监督机构应于记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经对记分事项及确认手续等审核无误后,将记分信息登录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网上管理系统。

  3、信息上报及公示。监督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记分情况进行汇总,报总站备案(见附件二(一))。

  总站按月汇总(见附件二(二)),并每季度网上公示不合格结果。

  4、后续处理

  1)对企业。

  本市企业的法人约谈及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工作,按属地化管理原则进行:特级、一级企业由总站实施;二级、三级、劳务企业由注册地所属监督机构实施,对经核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上报总站按规定作进一步的处理。

  外省市进沪企业的法人约谈由沪办建管处实施。

  监督机构在监督过程中,对需整改及不合格企业的所属在建工程,应实施重点监管;发现被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本市企业以及被责令暂停施工的外省市企业在限期内违规承接工程的,应通报总站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2)对人员。

  需整改人员。在公示后一个月内,经认定的强化培训机构进行强化培训,无故不参加强化培训的视为“不合格”。培训结果由培训机构按月(网上)反馈总站。

  不合格人员。本市三类人员证书由总站实施暂扣,监理及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经由总站通报后,由发证机构实施暂扣。

  外省市三类人员、监理及特种作业人员,由总站上报市建管办,通报发证机构实施处理。

  人员的证书实施暂扣后,监督机构应核查施工现场企业对相关人员的调换任职手续(标准化网上也应相应进行人员调整),对违规的个人和企业应给予相应的处理。

  二、相关各方工作要求

  施工项目部应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为基础保障,严格按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避免因屡次或重复违规被动态考核记分,给企业带来不良影响。

  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应加强对所属工地的指导和监督,使人员、工地、企业的安全行为或业绩始终处于受控状态:①充分利用动态考核网络管理系统以及其他手段,全面、全过程地了解和掌握所属工地以及相关人员的管理动向,防微杜渐;②加大内部考核奖惩力度,对给企业业绩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合格工地、人员应采取必要的行政管理措施,及时处理,并内部通报,以避免造成严重后果。

  监督机构、沪办建管处、相关协会以及评价、认证机构应对管辖范围内或被评价、外审认证的相关企业、工地及人员,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贯彻,使之熟悉并掌握《动态考核办法》的文件要求,尤其是不良行为、业绩记分的内容、标准、处理程序和产生的后果等,以提高意识,加强自我管理。

  各监督机构应明确动态考核的记分、审核、登录、汇总等内部管理程序和权限分工,严格执行记分标准,确保动态考核工作落到实处。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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