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0年度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和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电力局,省市政行业协会,省防腐保温协会:
根据《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浙建管〔2005〕4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做好2010年度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安标化工地)管理和申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认真做好2010年度省安标化工地的管理和申报工作。
一要组织对列入参选2010年度省安标化工地计划的工程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并填写检查表(见附表1,该表作为申报工地资料之一)。检查内容:一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二是工程规模(工程规模按《办法》执行,其中丽水、舟山、衢州、义乌市本级城区房屋建筑面积放宽至8000㎡,所属县(市)级区域内房屋建筑面积放宽至5000㎡)和申报企业条件符合情况;三是工程是否将“参选牌”悬挂于工地大门口或显目位置和三阶段安全检查评分以及日常检查的情况;四是工程是否在2009年10月1日-2010年9月30日之间竣工情况;五是申报企业对创建工地相关申报资料整理情况,尤其是分部分项的照片和录像资料是否全面到位;
二要按照《办法》的各项要求,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把本地区、本系统优秀的工地择优推荐上来,召开过安全示范现场会的工地给予优先考虑。各地上报数量原则上按附表2指标数控制;
三要督促指导各申报企业必须按照《办法》和相关文件的要求,严格标准,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
二、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
申报材料分为上、下册,统一用A4纸,分别按顺序装订成册,采用软纸封面(封面上应打印工程名称、申报企业、申报地区和申报日期),除目录外需编页码。
(一)上册内容:
1.目录;
2.申请表;
3.获得设区市级(省级相关部门)标化工地文件;
4.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工地三阶段(基础、主体、结顶)检查评分表(省级有关部门按各自规定阶段评分);
5.申报工地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不少于三次的日常检查情况;
6.(附表1)专项检查记录表;
7.申报企业关于创建省安标化工地的情况(不少于1500字);
8.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9.申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项目负责人安全考核证(复印件);
10.申报工地 “参选牌”领取单审批表;
11.工程办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1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竣工备案表或工程各方主体单位盖章并签字的竣工验收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情况证明;
13.参建单位的证明材料;
14.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资料。
注:3-6项的相关文件材料,请各建设行政职能部门提供给申报企业;没有参建单位的不需要提供第13项。
(二)下册内容:
1.照片要求:工程基础、主体、结顶(装饰)等各阶段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十个分项分类,每个分项的不同部位不少于3张反映安全状况的彩色照片,照片扫描在A4纸上(缺项的要有说明);工程竣工后外立面全貌的东、西、南、北四个方位和室内大厅及部分楼层照片各不少于1张。
2.录像要求:能充分反映各阶段(包括:工程基础、主体、结顶、五小设施、竣工建筑物)、各分部的施工安全生产状况的录像光盘一片,时间5-10分钟;光盘要能完整读完,影像清晰;光盘粘贴在封面的反面。
三、申报企业和申报工程的要求
(一)申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或不予评审:
1.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过较大事故,或在全国范围内累计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责任事故的;
2.一年内在建筑活动过程中发生行贿等犯罪行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申报工程项目负责人受到处理的;
3.申报材料没有按照规定要求整理、上报,存在作假的。(二)申报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或不予评审:
1.发生过一般事故的;
2.发生火灾,塔机、活动房等倒塌事故,发生过群体性社会治安事件影响较大的;
3.防汛、抗台工作不力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4.按规定应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实际未达到标准的;
5.影像资料不清晰、内容简单、不齐全的;
6.不符合建设程序或不是在2009年10月1日-2010年9月30日之间竣工的;
7.已参加过省安标化工地评审的;
8.未列入创建计划、未挂“参选牌”的。
四、其他要求
1.请各地、各部门将推荐2010年度省安标化工地文件、申报工地汇总表(附表3)、申报工程材料和信息采集表(附表4)于2010年11月11-12日上报我局。其中,申报工地汇总表和信息采集表的电子文档保存到u盘同时上报或发送电子邮件:liqigen668@sina.com.报送地址:杭州市百井坊巷77号16楼1613室,联系人:郦其根,联系电话:0571-85068057。
2.请各地、各部门对已领到“参选工地”匾牌的费用收齐后一并上交。
3.我局将于2010年10月15日后,根据各地对省安标化工地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对部分地市进行实地核查。
附件:1.参选2010年度省安标化工地专项检查表
2.申报2010年度省安标化工地分配指标
3.申报2010年省安标化工地汇总表
4.申报2010年省安标化工地信息采集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