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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计价——竣工结算
项目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对所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的合同价款的计算、调整和确认。
分类: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1.竣工结算文件的提交
承包方约定期限内提交。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发包人催告后仍未提交竣工结算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2.工程竣工结算的计价原则
在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下的计价原则:
【总体原则】按约定(规定)计算,发生调整的,以双方确认金额调整
单价项目 | 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如发生调整,以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
总价措施项目 | 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 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规定计算 |
其他项目 | 计日工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暂估价按规定计算 总承包服务费依据合同约定计算 索赔费用依据双方确认的事项和金额计算 现场签证费用依据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
规费和税金 | 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计算 |
总价合同 | 合同总价基础上,对约定调整的内容 超过约定范围的风险因素进行调整 |
单价合同 | 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综合单价应固定不变 按合同约定计量,并按实际完成的量计量 |
此外,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应直接进入结算。
3.竣工结算文件的审核
项目类型 | 审核人 |
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发包人 | 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审核意见 规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提出审核意见 逾期未答复,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
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发包人 | 发包人审核 约定期限内答复,逾期未答复,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有异议,在期限内向承包人提出,并可在约定期限内与承包人协商 未协商或者未达成协议的,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协商期满后向承包人提出审核意见 |
4.竣工结算款的支付: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支付竣工结算款。
5.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不可抗力 | 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合同中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 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 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 当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
违约 | 承包人 | 暂停支付价款 发包人在合同解除后规定时间内核算违约金及损失的金额,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 双方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办理结算 发包人应扣除金额超过应支付的,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规定时间内退还给发包人 不能达成一致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
| 发包人 | 支付各项价款(同不可抗力解除的规定) 发包人核算应支付的违约金及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索赔费用,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后的规定时间内向承包人签发支付证书 协商不一致,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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