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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的通知已发布,详情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标函〔2023〕332号,见附件)要求,为做好我区2023年度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2022版)要求,结合即将开展的全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做好本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统计调查工作。于2023年3月1日前将企业统计调查表(需加盖企业公章)、2023年度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总结报我厅标准定额与节能科技处。

二、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登录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系统(www.ccea.pro),填报并提交2023年度统计调查数据,网上点击上报并待网上初审合格后,打印统计调查表(需加盖企业公章),于2023年2月20日前,报企业所在地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填报企业请登录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网址同上),在企业登录栏目进行用户名注册。

三、各盟市要高度重视统计调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加强统计数据检查核对,督促企业修改出现的错误,避免虚报、迟报、漏报统计资料的情况发生。对报送虚假数据或不按时上报的企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请企业在填报统计指标之前,认真阅读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并对上报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凡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都应按年度依法填报。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分支机构数据,由总公司汇总上报。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子公司数据,由子公司自行填报,母公司不汇总子公司数据。

联 系 人:刘  强

联系电话:0471-6944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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