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任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可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试题阅卷等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三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建设工程计价》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建设工程计价》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
第四条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其中,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
第五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建设工程计价》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科目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考试时间为4小时。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科目考试时间为2.5小时,《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 为3小时。
第六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已取得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职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八条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 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甲级);
(二) 已取得水运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 已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第九条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 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二) 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
(三) 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条 符合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规定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资格审查。报名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自治区首府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一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不少于一次,具体考试日期由各地确定。
第十二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三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漏。
第十四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