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工程项目管理参与单位和人员的资格管理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
1.企业法人登记范围、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及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应当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事业单位、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法人条件的,也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的主管机关,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2.企业法人登记条件、登记事项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分别应具备的条件
3.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业登记。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和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分别应提交的文件
4.企业法人变更、注销登记——必考点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5.登记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
登记主管机关发现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重点
(1)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2)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3)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4)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6)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
事业单位经批准成立后,应登记或备案,以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规定——必考点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情况。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事业单位撤销、解散或被撤销法人登记、吊销法人证书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换领新证书,过期自动废止。
3.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和其他相关方式,发现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重点
(1)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2)不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3)不按照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4)抽逃开办资金的;
(5)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6)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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