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相关工作的通知(2018年)
摘要:网上报名时间:2018年8月6日至8月20日。现场资格初审时间:8月6日至8月21日正常工作日进行。网上缴费时间:8月6日至8月22日。准考证打印时间:10月21日至10月26日。考试时间:10月27日、28日。
各位考生: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5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8]37号)要求,为做好我区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10月27日
上午09:00—11:30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下午14:00—16:30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10月28日
上午09:00—11:30安全生产技术
下午14:00—16:30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本次考试地点统一设在拉萨市。
二、报名条件
(一)参加全部科目(考全科)考试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6.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二)参加免试部分科目(免二科)考试条件:
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在《暂行规定》下发之日(2002年9月3日)前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2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报考人员参加工作年限和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年限的计算日期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
三、报名安排
(一)报名时间及方式
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审核、网上缴费相结合的办法。
网上报名时间:2018年8月6日至8月20日。
网上报名地址: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
(二)报名程序
1.报名照片预处理
“考试报名服务平台”实行注册和报名照片资源共享,考试机构不再对照片进行审核。考生注册之前,请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照片审核处理工具”软件,自行进行照片审核处理,只有通过审核处理后新生成的报名照片才能被网上报名服务平台识别,照片上传成功后系统会自动审核通过。
2.网上注册
考生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点击“注册”按钮,按照提示认真填写个人注册信息并上传已处理好的照片,确保个人信息真实、完整、准确。请考生牢记注册用户名和密码,用于以后报考其他考试使用。
3.网上报名
注册成功后,考生登录服务平台,点击左侧“进入网上报名”栏目,选择需要报考的考试类别,下一步报考省份选择“西藏”,进入报考信息填写页面,请考生按照要求进行填写。成功填写报考信息后,请再次认真检查,确认无误后点击“报名信息确认”(报名信息确认后,考生将无法修改报名信息),用A4纸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一份,并经本单位盖章,用于资格审查时使用。
(三)现场资格初审及缴费时间
根据《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资格考试报名初审考后复核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45号)要求,本次考试我区实行报名初审和考后资格复核的方式进行资格审核,请考生诚信报考。
曾在2017年度在西藏考区参加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为“老考生”,直接网上缴费完成报名即可;其他参加考试的考生类型为“新考生”或“异地考生”,须进行现场资格审核。
现场资格初审时所有考生须提交《资格考试报名表》(需本单位审核盖章)、从业工作经历证明(见附件:工作经历证明模板)、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现场资格初审时间:8月6日至8月21日正常工作日进行。
现场资格初审地址: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工人事处(拉萨市城关区塔玛中路1号).
通过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场资格初审后,请携带盖有公章的《资格考试报名表》到西藏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拉萨市八一北路西藏人力资源市场,综合服务楼4楼406办公室)进行网上资格确认。否则,将无法进行下一步网上缴费工作。
通过网上资格确认后,考生请及时登陆报名网站完成网上缴费工作。
网上缴费时间:8月6日至8月22日(支付方式为:支付宝)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资格初审、网上缴费的考生,视为放弃本项考试。
(四)准考证打印
10月21日至10月26日,已交费的考生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自行打印准考证。
(五)收费标准
按照相关收费文件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收费标准为85元/科;需开具财政统一收据的考生,请于8月6日—8月22日到西藏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开具收据。
(六)考试大纲
2018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内容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的要求执行,对于近年来部分相关法规变化情况,考试内容也相应有所变化,具体请参见《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附件3)。
四、注意事项
(一)考生应考时应携带2B铅笔、黑色墨水笔、橡皮以及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并严格按照试卷封面的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进行作答。
(二)届时成绩在中国人事考试网公布,请拟合格考生在成绩公布20个工作日内,根据西藏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新浪官方微博通知做好考后资格复审工作。
(三)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为杜绝考场抄袭等作弊行为,阅卷时将对所有考生答案等进行比对分析监测,无论抄袭、被抄袭或试卷答案雷同,将给予考试无效的处理决定。考生在考试中要认真检查填涂信息,保护好自己的答卷和答题卡,防止被他人抄袭,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和诚信参考意识。
附件
附件2:注册安全工程师报考专业对照表
附件3:《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
西藏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
2018年7月30日
附件1:
附件2:
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参考目录(点击:http://www.jianshe99.com/anquanshi/bkzn/all/201305/372246.htm查看)
附件3:
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
根据2011年以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情况,为便于考生更好地应考,就《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内容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作如下说明。
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第18号、第13号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第81号、第47号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第52号、第48号、第81号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18号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73号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第18号、第76号修正)
7.《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
8.《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
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591号、第645号修正)
1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第638号、第653号修正)
1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第653号修正)
1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第666号修正)
1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4.《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63号修正)
15.《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第42号、第77号修正)
16.《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78号修正)
17.《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8.《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9.《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77号修正)
20.《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第119号修正)
二、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3.《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第78号修正)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公布,第79号修正)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79号、第89号修正)
6.《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79号修正)
7.《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修正)
9.《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
10.《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公布)
1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
1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
1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第79号、第89号修正)
1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第80号修正)
15.《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第78号修正)
16.《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第80号修正)
17.《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第89号修正)
1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
1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
20.《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公布)
21.《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公布)
2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