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家的城市规划体系有三个子系统组成:法律法规体系、行政体系以及城市规划自身的工作(运行)体系。
(1)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体系。法律法规体系是城市规划体系的核心,为其他两个子系统提供法定依据和基本程序。
城市规划有两种划分方式:一种是根据法律法规的内容与城市规划本身的相关性进行划分,一般可分为主干法、从属法、专项法和相关法。
主干法是指国家和地方的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是对城市规划本身的界定、城市规划的作用范围以及社会系统与城市系统之间关系的规范。
从属法是对主干法中有关条款的进一步深化的具体规定,其内容多为这些条款的实施性细则。
专项法是针对城市规划中涉及的某些特定议题进行的立法。
相关法适于城市规划过程及作用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的总称。
另一种划分的方式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属性与适用范围来进行的,主要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系的组成方式进行划分,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等。
(2)城市规划行政体系
(3)城市规划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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