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日起,房屋租赁市场税收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税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不区分用途,在3%o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取得的收入,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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