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教育网
房地产估价师
建设工程教育网

首页 > 房地产估价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2017房估《制度与政策》知识点: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

房估知识点: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在法律上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这就决定了抵押必须在双方自愿的原则上进行,并应符合《民法通则》、《担保法》规定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抵押合同属于担保合同,依照主合同履行债务是债务人的义务。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抵押房地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同一房地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以下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例题】《物权法》规定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有( )。

A.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B.抵押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抵押房地产

D.按合同约定将抵押房地产转移给抵押权人

E.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卖抵押房地产

『正确答案』ACE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抵押房地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参见教材P125。

人民法院依法对抵押物拍卖的,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对于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土地承包经营权、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例题】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属于抵押财产。(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参见教材P126。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

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据自2015年5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5〕10号)第二十条规定,在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 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题】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抵押房地产时,拍卖保留价应由( )确定。

A.房地产估价机构

B.人民法院

C.抵押权人

D.人民法院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共同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对抵押物拍卖的,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参见教材P126。

2017年房地产估价师将于10月14、15日考试,为了方便广大学员备考,建设工程教育网搜集整理了房估考试知识点,用于考生日常学习参考,祝大家学习愉快、考试顺利!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miemie
全部评论(0打开APP查看全部 >
打开APP看资讯 更多更快更新鲜 >>
加入组织一起备考

长按保存图片
微信识别进入小程序

关注公众号
了解更多

学习资料包免费领取

学习计划知识大纲

历年试题备考方法

一键领取
前往建设工程教育网APP查看 体验更佳!
取消 前往
0
0
0
0
评论

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添加老师微信号
回复报考专业进群
已加入购物车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