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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知识点拨:拍卖委托

2019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时间为10月19日、20日,建设工程教育网特别整理了《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科目的知识点,进行详细讲解,希望对考生朋友们的备考学习有所助益!

拍卖委托

(一)委托人分类

(1)公民、自然人。

(2)法人。

(3)其他组织。指不具有法人条件,但又能独立作为民事权利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主要包括联营组织、个人合伙组织及破产企业的清算组织等。

(二)拍卖委托方式及程序

1.任意拍卖委托方式及程序

任意拍卖是委托人依据自己的意愿提起的拍卖。

不属于国家法律和政策法规限制交易的物品或财产权利,都可以由所有权人和有处分权的委托人委托拍卖机构拍卖。

任意拍卖委托程序(四个步骤):

(1)委托人有拍卖意向。

(2)寻找拍卖人。

(3)双方当事人洽谈。

(4)确定拍卖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2.法定拍卖委托程序

国家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按照法定行政司法程序提起的拍卖。

拍卖程序:

(1)发出委托拍卖函。委托拍卖要约。

(2)拍卖人接受委托。

(3)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三)委托拍卖合同

1.委托拍卖合同的内容

(1)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3)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4)拍卖的时间、地点;

(5)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6)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7)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8)违约责任;

(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委托拍卖合同的洽谈

(1)保留价的商谈。保留价低于市场交易价。起拍价可以低于、等于或高于保留价。

(2)佣金比例及支付方式洽谈。

①收取佣金是一种法定行为。

②佣金比例。

③佣金支付方式及期限。A.前期支付法;B.扣除法。

(3)成交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洽谈。

(4)拍卖标的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和方式洽谈。

不动产拍卖,一般约定拍卖成交以后由委托人将拍卖标的交付买受人。对于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资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过户、交割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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