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复习资料:托伦斯登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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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2
普通
该制度为澳大利亚人托伦斯所创,在核准登记以后发给权利人权属证书,房地产权利一旦载人政府产籍,权利状态就明确地记载在权属证书上,权利人可以凭证行使房地产权利。其主要特点是:房地产权利一经登记便具有绝对的法律效办;已登记权利如发生转移,必须在登记簿上加以记载;登记采取强制登记制度;登记簿为两份,权利人取得副本,登记机构保留正本,正副本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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