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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索赔费用及工期的计算

2007-02-15
普通

  索赔费用的计算

  1.可索赔的费用费用内容一般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工费。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累计,但不能简单地用计日工费计算。

  (2)设备费。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

  (3)材料费。

  (4)保函手续费。工程延期时,保函手续费相应增加,反之,取消部分工程且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提前竣工协议时,承包人的保函金额相应折减,则计人合同价 内的保函手续费也应扣减。

  (5)贷款利息。

  (6)保险费。

  (7)利润。

  (8)管理费。此项又可分为现场管理费和公司管理费两部分,由于二者的计算方法 不一样,所以在审核过程中应区别对待。

  2、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1)实际费用法。该方法是按照每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然后将各费用项目的索赔值汇总,即可得到总索赔费用值。这种方法以承包商为某项索赔工作所支付的实际开支为依据,但仅限于由于索赔事项引起的、超过原计划的费用,故也称额外成本法。在这种计算方法中,需要注意的是不要遗漏费用项目。

  (2)修正的总费用法。这种方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确定的可能因素,对总费用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使其更加合理。 其具体做法如下:

  1)将计算索赔额的时段局限于受到外界影响的时间,而不是整个施工期;

  2)只计算受影响时段内某项工作所受影响的损失,而不是计算该时段内所有施工所受的损失;

   3)与该项工作无关的费用不列入总费用中;

  4)对投标报价费用重新进行核算,按受影响时段内该项工作的实际单价进行核算,乘以实际完成的该项工作的工程量,得出调整后的报价费用。

  修正的总费用法的计算公式为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该项工作的报价费用

  3.工期索赔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在工期索赔中特别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属于不可原谅的延期;只有承包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延误,才是可原谅的延期。有时工期延期的原因中可能包含有双方责任,此时工程师应进行详细分析,分清责任比例,只有可原谅延期部分才能批准顺延合同工期。可原谅延期,又可细分为可原谅并给与补偿费用的延期和可原谅但不给与补偿费用的延期;后者是指非承包人责任的影响并未导致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大多属于发包人应承担风险责任事件的影响,如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影响的停工等。

  (2)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只有位于关键线路上工作内容的滞后,才会影响到竣工日期。但有时也应注意,既要看被延误的工作是否在批准进度计划的关键路线上,又要详细分析这一延误对后续工作的可能影响。因为若对非关键路线工作的影响时间较长,超过了该工作可用于自由支配的时间,也会导致进度计划中非关键路线转化为关键路线,其滞后将影响总工期的拖延。此时,应充分考虑该工作的自由时间,给予相应的工期顺延,并要求承包人修改施工进度计划。

  4.工期索赔的计算

  工期索赔的计算主要有网络图分析和比例计算法两种。

  (1)网络分析法是利用进度计划的网络图,分析其关键线路。如果延误的工作为关键工作,则总延误的时间为批准顺延的工期;如果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差限制而成为关键工作时,可以批准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若该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问题。

  (2)比例计算法的公式为:对于已知部分工程的延期的时间:工期索赔值=受干扰部分工程的合同价/原合同总价X该受干扰部分工期拖延时间对于已知额外增加工程量的价格:工期索赔值=额外增加的工程量的价格/原合同总价X原合同总工期比例计算法简单方便,但有时不尽符合实际情况,比例计算法不适用于变更施工顺序、加速施工、删减工程量等事件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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