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2007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7月30日至8月10日网报
各市、县(区)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委),区直有关部门、中央驻宁有关单位,各建筑施工企业: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和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安排的通知》(建办市函[2007]181号),现将我区2007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考试时间及科目
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每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参加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三、 报考条件
(一)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对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二级资质及以上证书,符合报名条件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相应科目:
1、取得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具有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考试。
2、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具有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
(三)已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考试。报名时须提供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方能报考,考试合格后核发自治区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四、专业类别调整问题
(一)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建造师资格考试科目专业类别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发[2006]213号)精神,对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专业类别进行了合并调整。调整后,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设置6个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
(二)对曾报考过二级建造师考试的人员,2007年度考试仍为其保留了原房屋建筑、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机电安装、装饰装修7个专业的《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试卷,考试内容仍遵循原考试大纲,上述专业只允许曾报考过的考试人员报考,报考时须按已有档案号报名,其报考级别和专业不变;《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中其他专业及《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的考试内容一律遵循新大纲。
(三)2007年度首次参加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报名时应根据本人实际工作需要,在调整后的《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中选择相应专业类别。
(四)自2008年起,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均按照调整后的《专业工程与实务》科目的专业类别进行。
(五)二级建造师考试专业和科目设置较为复杂,考生报名时应根据建造师《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专业类别准确、认真填写报考专业。
五、报名办法
2007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全区实行网上报名,凡参加此次考试的应考人员,均须经过“网上报名”和“报名确认”两个步骤完成报名手续。
(一)“网上报名”时间
全区网上报名时间为:2007年7月30日上午9时起至2007年8月10日下午5时截止。
在上述报名时间内,考生可登陆“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nxpta.gov.cn)进入我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系统24小时不间断接受考生预报名。
(二)“报名确认”时间
全区报名确认时间为2007年8月6日至2007年8月10日,确认地点为:宁夏人事考试中心(银川市湖滨东街83号4楼)。
咨询电话:(0951)6198282,6198143.考生将在线打印出的报名表及有关材料交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后由单位集体统一持“报考材料”,在规定的确认时间内,到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确认,完成报名手续。
(三)网上报名两步骤的具体操作程序、方法和材料报送要求见附件2.
(四)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和自治区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考生报名时须缴纳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两个科目每人每科51元、《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每人每科70元。建议考生参加建设工程教育网网上辅导,咨询电话01082326699。
六、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以纸笔作答的方式进行。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蓝色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及橡皮,无声无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报名联系电话: 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0951)6198143 6198282
报名地址:银川市湖滨东街83号4楼
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站:http://www.nxpta.gov.cn
附件:
二00七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