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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关于造价员从业变更、资格注销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8-02-28
普通

  关于造价员从业变更、资格注销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建价函(2008)4号

各市造价处(定额站):

  为规范造价员从业管理,根据《江苏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并参照建设部《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2008]2号),现对本省造价员从业变更、资格注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业变更

  1、造价员从业单位变动或因单位名改变,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天内办理变更手续;

  2、 造价员在一年时间内只能办理一次省内工作单位变更,若因单位倒闭、分立、合并、更名或转出本省,申请人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后,不受此期限的限制;

  3、同时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资格的人员,若从业单位不一致,原则上造价员应在三十天内变更至造价工程师从业单位,且不受“一年时间”限制。

  “一年时间”起算日期为上一次从业单位变更日期。新考取资格和外省转入的造价员并且无从业单位变更记录的,起算日期为发证日期。

  二、资格注销取得造价员证书的人员,除《江苏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予以注销资格的情形外,由于某种原因,本人也可以申请办理注销资格。

  注销资格办理程序:本人提出书面注销申请,经原从业单位盖章后,携申请书、造价员资格证、从业专用章送管辖市造价管理机构初审;管辖市造价管理机构在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然后将申请书、造价员资格证书报省级造价管理机构注销。

  本《通知》自二〇〇八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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