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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一级建造师法规

2019年一级建造师教材已经上市,一级建造师报名也将随之而来,考生们也都进入学习阶段,提前为考试做准备,今天就为大家整理了一建法规行政复议这一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行政复议的概念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的法律制度(民向官的领导告官) 

行政复议的基本特点

■提出行政复议的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主体

■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复议的是处罚是否合适,不是纠纷的解决)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的,一般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建设工程教育网为大家提供的一建法规知识点,建设工程教育网将持续关注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的相关信息。更多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内容,尽在建设工程教育网一级建造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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