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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关于开展2022年度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园区,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资质审批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有关要求,我厅决定开展2022年度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在我省开展经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除外,以下同)和监理企业。在我省开展经营活动的上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一)一年内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参与投标,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不良行为的;

(三)企业诚信评价等级为D级或列入诚信黑名单的,诚信评价等级为C级且投标频率畸高的;

(四)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所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五)资质申报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企业主要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职称人员、技工等)工作单位变更或社保变更异常的;

(七)存在“挂证”违法违规行为、被列为重点动态监管对象的;

(八)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九)未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含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的;

(十)不配合监督检查的企业;

(十一)有其他不良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二、核查权限

注册地在我省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监理企业由我厅和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园区)按照各自审批权限,分别开展企业资质和市场行为的动态核查。

在我省开展经营活动的省外入琼企业由我厅和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开展市场行为动态核查。

省外入琼企业有上一条“核查对象”所列情形的,由我厅发函其资质审批机关建议对其开展资质核查。

三、核查方式

(一)资质核查(程序和内容参考附件1)

1.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

核查采取企业自查、网上核查以及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以网上核查为主,必要时实施实地核查。网上核查是以企业相关信息化系统信息为基础,比对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数量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规定的配置要求;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注册时间是否与社保缴纳记录(含省外)一致。我厅和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为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到企业的办公现场或者要求企业到指定地点,对企业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实行网上核查的企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抽取,省级每季度不少于10家(其中监理企业不少于3家);各市县(园区)按照已完成资质批后核查企业数目5%-10%确定,我厅将结合有关工作对市县的核查工作进行督导抽查。

2.其他无注册人员要求的专业承包企业核查工作可结合实际开展实地核查。

(二)市场行为核查(程序和内容参考附件2)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被列为重点核查对象的情形,确定工程项目开展企业市场行为核查。各市县每季度检查项目不少于项目总数目5%-10%确定,我厅将结合有关工作对市县的核查工作进行督导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动态核查工作,充分认识动态核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提高动态核查工作质量。结合本通知要求制定各地实施方案,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我厅报送《2022年度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汇总表》(附件5)。

(二)规范核查行为。核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遵守保密工作要求,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不作为、乱作为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我厅将对市县的核查工作进行跟踪、督导和服务。

(三)加强宣传培训。市县应对辖区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各建筑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进一步宣贯《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帮助企业学懂弄通文件精神。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相关企业应对照核查要求,逐项自查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是否仍然满足资质标准,对不能满足要求的,应立即整改。

联系电话:65352853 (建筑市场监管处)

附件:1.企业资质核查程序、处理及内容

          2.企业市场行为核查程序、处理及核查内容

          3.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表

          4.企业市场行为核查表

          5.2022年度建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汇总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22日

注:信息源于海南省住房和城市建设厅,附件请至官网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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