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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来源于网络 2014-05-13
普通

  (1)交付标的物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包括按约定的期限、地点、数量等)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

  (2)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3)标的物质量应符合约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该义务也被称为瑕疵担保义务,或者质量担保义务。

  (4)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150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出卖人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该义务也被称为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情形,例如。出卖他人所有物、擅自出卖共有财产或者出卖他人共有份额、第三人提出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要求。

  (5)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出卖人还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有关单证和资料。

责任编辑:骆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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