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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高频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高频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中很多考生为此苦恼不堪。其实没有必要这样,我们只要对这些知识点多加注意,而且对知识点做好筛选和提炼,有的放矢地去学习,备考效率就会有所提高。今天就为大家梳理了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高频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止——时效继续计算

  内涵: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权利人客观上不能行使请求权;

  (2)发生在诉讼期的最后6个月。

  2.诉讼时效的中断——时效重新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

  (1)起诉

  ①向法院;

  ②向仲裁机构。

  (2)债权人提出要求

  ①向债务人本人提出;

  ②债务保证人;

  ③债务人的代理人;

  ④财产代管人。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①表示同意履行;

  ②明确承认了债务的存在;

  ③同意分期履行。

  牛刀小试:

  按照合同的约定,2014年1月1日发包方应该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但没有支付。2014年7月1日至8月1日之间,当地发生了特大洪水,导致承包方不能行使请求权。2014年12月3日,承包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发包方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014年12月31日法院做出判决。则下面的说法正确的是()。

  A.2014年7月1日至8月1日之间诉讼时效中止

  B.2014年12月31日起诉讼时效中止

  C.2014年12月3日诉讼时效中断

  D.2014年7月1日至8月1日之间诉讼时效中断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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