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核心考点: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为帮助广大考生顺利通过2015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教育网针对一级建造师进行了复习资料收集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成就你的工程师梦!
1、债的概念和内容
(1)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对抗一切不确定的人),而债权是相对权(表现在主体、内容、责任方面)。
2、债的发生依据
(1)合同: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2)侵权:没有法律依据,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
a、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b、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3)不当得利:没有法律和合同上的根据,有损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4)无因管理: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3、施工单位中常见的债的种类:
施工合同债、买卖合同债、侵权之债。
必须招标的范围、规模和招标方式
(1)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a、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含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房);b、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c、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a、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b、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c、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d、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但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注意:必须同时满足以上范围、规模两个标准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原则)
(4)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a、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不是绝对条件)
b、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