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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要点:证据保全

建设工程教育网 201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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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抄写也算保全吗?

  【回答】学员13625267768,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教材所述,抄写并没有提及。

  关于证据保全的方法,《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要根据证据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书证,要尽可能提取原件,提取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提取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等加以保全;对物证,可通过勘验笔录、拍照、录像、绘图、复制模型或者保持原物的方法保全;对视听资料,可通过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现的形象或音响,或者利用电子计算机贮存的资料加以保全;对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可采用笔录或者录音的方法加以保全,并力求准确、可靠,保持其原稿或原意,笔录经本人核对盖章后,正式附卷加以保存,不得损坏或未经批准而销毁;对年迈、重病、有死亡可能的证人,或者即将出国的证人,要不失时机地进行取证。

  ★问题所属科目: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责任编辑:草薰南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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