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要点:抵押的转让问题
建设工程教育网
2013-08-04
普通
【提问】抵押限制了财产的处分权,为什么还能进行转让?难道转让不属处分权吗?
【回答】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对抵押物设定抵押权是部分限制了财产的处分权,但并不意味着禁止对抵押物的一切处分。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因此,抵押物并不是一定不能转让的,而是在抵押权人的同意下可以转让。
【追问】比如一件房产抵押后,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被法院扣押后所产生的孳息,究竟是债权收取,还是抵押房产的人收取?如是债权人收取孳息那么收到的费用是否应抵扣债务人的债务?还是孳息由债权人无偿收受?谢谢
【回答】孳息应该由抵押权人收取,也就是由债权人收取。孳息是由债权人无偿收受的,不需要抵扣债务。
【追问】下载中心第八——十五章内容何时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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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所属科目: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责任编辑:向日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