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理依据
主要依据有四个方面:质量问题的实况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得到有关当事各方认可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以及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相关的建设法规。
(2)上报程序
工程质量问题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3)事故报告的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
②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③事故的初步原因;
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5)质量问题的处理
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分别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人员分别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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