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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水利上关于事故的划分有大概三种情况(质量事故、质量与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也造成了大家的疑惑,对于各类事故不知该如何区分。
而从今天开始针对这几种事故LZ会带着大家一起来学习并加以区分。
今天咱们先来学习质量事故:
质量事故的划分依据的是:《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
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使用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使用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特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使用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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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类别
损失情况
|
特大质量事故
|
重大质量事故
|
较大质量事故
|
一般质量事故
|
| 事故处理所需的物资、器材和设备、人工等直接损失费(人民币万元) |
大体积混凝土,金属制作和机电安装工程 |
>3000 |
>500
≤3000 |
>100
≤500 |
>20
≤100 |
| 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 |
>1000 |
>100
≤1000 |
>30
≤100 |
>10
≤30 |
| 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月) |
>6 |
>3
≤6 |
>1
≤3 |
≤1 |
| 事故处理后对工程功能和寿命影响 |
影响工程正常使用,需限制条件使用 |
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 |
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 |
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 |
|
质量事故处理
|
| 制定 |
实施 |
备案 |
| 法人 |
项目法人 |
上级主管部门 |
| 法人 |
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
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 |
| 法人 |
事故调查组同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审定后实施 |
|
| 法人 |
事故调查组同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审定后实施 |
水利部 |
而关于水电质量事故的划分级别和水利的是一样的。
依据的是《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按对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工程质量事故分类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一级建造师水利实务必会考点】——事故划分(2)
【一级建造师水利实务必会考点】——事故划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