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教育网
一级建造师
建设工程教育网

首页 > 一级建造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一级建造师建设法规高频考点: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考频指数】★★

【考点精讲】

法人是出于需要,由法律将其拟制为自然人以确定团体利益的归属,即所谓“拟制人”。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

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法人不能自然产生,它的产生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法人的设立目的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设立法人必须经过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或者核准登记。

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的名称是法人之间相互区别的标志和法人进行活动时使用的代号。法人的组织机构是指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机构。法人的场所则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所在地,也是确定法律管辖的依据。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它要求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必须与法人的经营范围或者设立目的相适应,否则将不能被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必须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承担在民事活动中的债务,在民事活动中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失时能够承担赔偿责任。

4.有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二、法人可以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两大类。

1.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2.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3.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全部评论(0打开APP查看全部 >
打开APP看资讯 更多更快更新鲜 >>
加入组织一起备考

长按保存图片
微信识别进入小程序

长按保存图片
添加老师领优惠

学习资料包免费领取

学习计划白皮书

历年试题备考精华

一键领取
前往建设工程教育网APP查看 体验更佳!
取消 前往
0
0
0
0
评论
下载APP

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添加老师微信号
回复报考专业进群
已加入购物车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