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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建设法规高频考点:买卖合同买受人的权利义务

【考频指数】★★★

【考点精讲】

一、支付价款的义务

对于价款数额约定不明确的,先补充、再按照交易习惯,二者都不能达成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对于价款支付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先补充、再按照交易习惯,二者都不能达成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对于价款支付时间约定不明确的,先补充、再按照交易习惯,二者都不能达成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二、领受标的物的义务

三、对标的物进行检查和及时通知的义务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2年内对标的物未提出异议的,表示认可标的物没有问题,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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