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频指数】★★★
【考点精讲】
一、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同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同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用人单位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经典例题】
1.根据《劳动法》规定,符合对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是( )。
A.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
B.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低温、冷水作业
C.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D.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