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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因利息而产生的纠纷

来源于网络 2014-04-11
普通

  (1)建设单位不及时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承包商在要求建设单位继续履行的前提下,可要求建设单位为此支付利息。

  (2)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没有约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4)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的,下列时间为应付款时间:

  1)工程已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工程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没有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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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骆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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