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对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裁决活动。仲裁是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一种基本形式,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的受案范围及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包括: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实行属地管辖原则。
3.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劳动仲裁程序一般按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当事人申请。当事人申请是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先决条件,也是必经程序,按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诉书要写明的事项是:①职工当事人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当事人如果由委托代理人申诉,申请时要同时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要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2)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案件由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受理。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诉书后,就要对申诉书进行认真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a)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b)申请仲裁的争议是不是属于劳动争议;(c)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d)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e)申诉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f)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经过审查,申诉书或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材料不明确的,办案人员应当指导申诉人予以补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对于经过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要填写《立案审批表》,然后及时报仲裁委员会或由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批。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对工作人员报送的《立案审批表》要及时进行审查,自填表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通知书,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要求被诉人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按时或不提交答辩书,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3)仲裁审理。仲裁审理的程序可以分为三步进行:
(1)组成仲裁庭
(2)进行审理准备。
(3)开庭审理。
4.劳动争议的起诉
劳动争议的起诉,是指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经过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求,由人民法院按照司法审判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