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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连带之债重点解析

来源于网络 2014-05-14
普通

  连带之债,也即连带责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词汇,需要很好地理解。具体例子可以参见下文的1Z301045掌握工程承包制度。

  连带责任的特点毫无疑问是需要我们认真掌握的。但是,我们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连带债务人之间负有连带责任,其最终的债务偿还还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依据法律的规定而分摊的,而并不是依据债权人的意思分摊。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组成联合体,他们在组成联合体的协议中约定,如果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业主的索赔,联合体各方要各自承担50%的责任。后来在施工的过程中果然遇到了业主的索赔,索赔金额为一万元。按照协议,甲公司和乙公司应该各承担五千元。但是,如果业主要求甲公司自己偿还这笔钱的话,甲公司不可以它同乙公司有协议为由拒绝。它必须要拿出来一万元交给业主,然后再根据协议向乙公司索回多付出的五千元。他们承担的这种责任就是连带责任。

  这个例子中,尽管甲公司不得拒绝业主的要求首先支付一万元,但是由于其可以向乙公司追偿,所以,事实上还是按照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协议偿还债务的。这一点,希望考生要认真体会。

责任编辑:骆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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