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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合同履行主体

来源于网络 2014-05-15
普通

  合同履行的主体包括完成履行的一方(履行人)和接受履行的一方(履行受领人)。

  完成履行的一方首先是债务人,也包括债务人的代理人。但是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亲自履行者除外。另外,当事人约定的债务人之外第三人也可为履行人。但是,约定代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的不履行责任却要由债务人承担。《合同法》第65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接受履行的一方首先是债权人,由债权人享有给付请求权及受领权。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接受履行者也可以是债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如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但是,债务人如果没有向约定受偿的第三人履行债务,就要向合同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4条规定:“债务人末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举例:某承包人委托某进出口代理商进口成套设备,该代理商依约以自己名义与境外设备供应商订立进口合同,该合同双方约定该供应商将设备运至项目现场,接受人为该承包人。本例即属于上述“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入履行债务”的情形。

责任编辑:骆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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