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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索赔

来源于网络 2014-05-26
普通

  当出现索赔事项时,承包人应以书面的索赔通知书形式,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28天以内,向工程师正式提出索赔意向通知。

  在索赔通知书发出后的28天内,应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的有关资料后,应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的有关资料后,28天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工程师应在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逾期未答复,视为索赔成立。

责任编辑:骆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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