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机电项目部与施工单位有洽谈协商记录单位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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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0
普通
(一)协调单位
1.工程设计单位。
2.与工程试运转相关的市政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单位。
3.交通市政运输道路管理以及航道、车站、港口、码头等管理单位。
4.通信、污水排放,建筑垃圾处置等管理单位。
5.其他。
(二)协调要点
1.这类单位与施工单位没有合同契约关系。也就是说没有经济上的相互制约条件,但影响着工程建设能否顺利进行。做好相互间的协调工作也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2.施工单位要主动地对协调行为早作安排,以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和施工总进度计划安排或某个施工方案的具体措施规定作为协调工作的出发点或出发方向。如要求设计单位图纸供应、设计变更通知的及时性,大件设备运输的装卸地点、经过路线及时间的许可,试生产用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时间的确定以及连通界面的施工分工,试生产污水排放的许可及费用处理等。
3.虽然这些单位与施工单位间无合同契约关系。但通常与发包方或业主间有永久性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合同关系,所以总承包单位与其协调时应尽摄邀请发包方或业主参加,可以获得工程施工需要的较佳的协调效果。
4.协调的形式同样要以会议座谈为主,个别交流沟通为辅,协调后对协调结论作好纪要或记录,但要在协调后的工作分工中应尽量由总承包施工单位多承担或多向对方提供工作便利条件,这样容易达到协调的目的,也有利于施工的顺利进行。而多做工作的部分,施工单位只要索赔技巧得法,往往会在向发包方或业主的索取中得到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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