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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2019年一级建造师的报名虽然尚未开始,但考生们现在也可以进入学习阶段,有条理地规划学习时间及方向,《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也是一建考试的重要科目,现在为大家整理了法规的一些知识点,助考生们学习。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叠加。其法律特征如下:

  (一)出租人身份的二重性:出租人是租赁行为的出租方,但在承租人选择承租物和出卖人后,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构成了法律上的买卖关系,因而又是买受人。

  (三)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向出卖人支付价金、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协助承租人索赔和尊重承租人选择权。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和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租金、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租赁期限届满返还租赁物。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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