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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抵押权

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越来越近,教材也预计将在5月中旬上市,许多考生希望提前进入学习阶段,从而为考试打下良好的基础,今天就为大家整理了一建法规的一些知识点,供考生参考学习!

抵押权

1.抵押的概念

【概念】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重点难点】抵押的特点

■抵押物是不动产或者特殊的动产(机器、交通工具等)

■不转移占有抵押物

2.可以抵押的财产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造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3.不得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其他

4.抵押权的生效

5.抵押担保的范围(五类)

■主债权

■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6.抵押物的转让

7.抵押权的实现

■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可向法院起诉

■拍卖、变卖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注意】不能直接约定,抵押到期直接将物转让给抵押权人

8.同一财产设定多个抵押权时,处理价款清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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