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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来源于网络 2015-04-27
普通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以仓储物是否交付为要件。这是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二)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是动产

仓储合同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是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三)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合同法》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据此,仓储合同为双务性、有偿性的合同。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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