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进度款
(1)月度支付
工程月度进度款=当月有效工作量×合同-相应的保修金-应扣预付款-罚款
(2)分段支付
工程分段进度款=阶段有效工作量×合同-相应的保修金-应扣预付款-罚款
3.竣工结算款
(1)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该申请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竣工结算总额;
2)已支付的合同价款;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d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d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发包人未按照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56d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3)对于拖欠款的应付利息,处理原则是:(新增知识点)
1)合同有约定的,利息应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为例:工程预付款的应付时间是开工前7d,因此拖欠预付款的利息起算时间是开工前的第6天;拖欠工程进度款的利息的起算时间是报告后的第15天计算利息等等。
2)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利息应付之日如下:
①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③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起。
3)合同中如果当事人对拖欠款利息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除外。
4)如果合同中既有拖欠工程款利息约定又有违约金的约定时,司法实践中通常情况下只支持其中一种。但是如果合同约定了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承包人其他损失时,发包人应予以赔偿,承担违约责任。
4.保修金
通常是以结算总造价为计算基数。
6.调值公式法
(1)P=P0(a0+a1A/A0+a2B/B0+a3C/C0+……)
P:调值后合同价款或工程实际结算款
P0:合同价款中工程预算进度款
A0、B0、C0:基期价格指数或价格
A、B、C:工程结算日期的价格指数或价格
a0:不调值部分比重
a1、a2、a3:各调值因素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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