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考试复习知识点:事故调查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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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6
普通
事故调查的管辖
1、级别管辖:
(1)特大(国务院)、重大(省)、较大(地市)一般(县市)可直接授权或委托调查;
(2)无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市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单位调查;
(3)必要时上级可以调查下级负责的事故;
(4)事故发生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7日内)伤亡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变化,上级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
2、地域管辖:
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事故单位所在地政府应当派人参加(属地优先属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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